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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电话投诉工作有关规定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更新时间:2007-1-30 18:22:44
受理投诉的范围
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、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违法行使职权,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,不遵守各项执法、服务、组织、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。

受理投诉的工作原则
热情服务,如实登记,迅速查处,及时反馈。

受理投诉的工作职责
1、接受电话投诉,如实填写登记表;
2、及时指令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或下级公安机关办理投诉;
3、对投诉办理情况进行督办;
4、对市公安局属下各单位处理投诉工作进行检查;
5、定期将受理投诉情况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,并通报有关部门。

对投诉的区别处理
1、对正在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犯罪,民警不作为的,应指令巡警或刑侦部门立即前往处置;
2、对民警与群众发生殴斗或纠纷的,应通知巡警首先赶到现场制止,然后交由督察部门处理;
3、对民警欺压群众,违法违纪的,交由督察部门处理,现场发生的,督察部门要马上派员到现场处理;
4、对因处理治安事件、交通事故引起的警民纠纷,交由督察部门处理;
5、对人民群众原已来信来访或者投诉的,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;
6、对现场情况不明晰的,应先通知巡警前往处理,并视情移交其他部门;
7、对其他投诉电话,视情转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处理。

对投诉的办结时限
具体承办群众投诉的单位,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转办件后,要对有关情况迅速进行调查、处理,并在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,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;3日内难以办结的,应告知投诉人和110报警服务台有关办理进展情况,并抓紧办结和回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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